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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严肃、合理的态度对待质疑投诉
发布时间:2020-02-25 09:27:06

以科学、严肃、合理的态度对待质疑投诉


——解读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29号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一家经营印刷业务的公司免费获取某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为由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认为部分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侵害了它的权益。这让财政部门颇感为难的同时,也让人啼笑皆非。该事件就发生在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案例”)中。


针对这一案件,有人“义愤填膺”,认为供应商是故意胡闹,并非真心实意来投诉,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也有人百思莫解,发出“难道‘无能力’供应商获取了招标文件就不能质疑或投诉了吗?”的疑问。


对此,专家表示,应科学界定潜在供应商,正确使用质疑投诉权,同时,财政部门对“虚心假意”来投诉的供应商要合理应对、严肃处理。


科学界定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潜在供应商”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还专门提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潜在供应商一个明确的界定,业界更多的是约定俗成,理解不一。


据了解,关于潜在供应商的理解,业内存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有意向提供采购标的物、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就是潜在供应商,不需要具备其他附加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有意向提供采购标的物、获取采购文件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条件的供应商才可算作潜在供应商。


福建省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青表示更认同于第二种观点,她认为,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有自己面向的供应商群体,只是经工商注册、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能称之为潜在供应商。


“举个例子,业主要购买家具,但是一家具备高新技术的IT公司来投标。作为采购人来讲,其要购买的是家具,而非高精尖的IT技术,IT技术再高超也不是采购人所需要的。”李青说。


“我也更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陈世龙指出,政府采购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兼顾行政成本。如果市场主体明显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增加采购行政成本,同时也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


严肃使用质疑投诉权


实际上,在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26号和第28号中都提到了供应商使用质疑投诉权的前提,强调应把司法救济权给予真正需要的人。本案例再次提醒,质疑投诉权不得滥用。


严肃对待质疑投诉,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供应商需具备三项条件:


——有能力满足采购需求。陈世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T公司的经营内容与采购标的不同,且无法提供具备履行合同必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不属于适格的潜在供应商。


——供应商系利害关系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一条还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见,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质疑或投诉。同时,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质疑、投诉主体只能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同其参与环节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供应商不能“跨越式”维权,比如,供应商只是获取了招标文件,则其不能对后续的采购程序或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


——自身权益受损方能维权。94号令第十条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处长陈振雷、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顾问郑梅清都指出,供应商在认为自己权益受损时才能提起质疑或投诉。


“在第29号案例中,T公司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具有利害关系,自身权益并无受损情况,因此无权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另外,T公司如果是为其他潜在供应商维权,从他们同是竞争者的角度考虑,这样的维权也缺乏合理性。”李青说。


此外,李青强调,任何政策都有自己面向的施策群体,同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也只是面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群体,权益未受损害或是利用救济制度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均不在政府采购救济政策的保护范畴。


合理应对广泛维权者


记者了解到,在判断本案中T公司是否具备潜在供应商条件或能否提起质疑投诉时,财政部门除了查看T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外,还多次发函问询,以了解其是否有合同的履约能力。


“像信息应用平台这类项目,一般包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安全服务,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源和专业人才。它不是一般的货物类项目,如果企业当时没有货,还可以去别的企业进货以解燃眉之急。因此对于信息应用类技术含量高的项目,我们一般会多方面认真考量,看其是否有能力履约。”李青告诉记者。


“对于第29号案例,财政部门并非仅以T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由驳回投诉,更重要的是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其不具备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才予以驳回的。”陈世龙提醒,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一是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没有获得经营许可不得参与相关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二是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供应商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条件;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在处理质疑投诉时,不能仅以供应商经营范围与采购项目内容不符为由认定其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履行合同所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实施方案等)来综合判断,以免排斥扩大经营范围或准备改变经营方向的潜在供应商。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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