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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2月18日—2月24日)
发布时间:2019-02-26 09:14:00

NO.1

  珠海: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近日,珠海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招标公告中,应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

  2、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其他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3、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4、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投标活动;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NO.2

  湖北: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日前印发。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湖北省财政厅表示,上述通知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NO.3

  河北: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公布举报评标专家专用邮箱



 NO.4

  青海:加强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近日,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规范进场交易、实施备案管理、规范代理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等五个方面,对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提出新要求、新举措。

  《通知》要求,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类扶贫项目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严禁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备案管理要求必须招标的扶贫项目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提交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督平台。

  NO.5

  浙江: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近日联合发布《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方面,要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原文地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monitorindustry/monitorplat/2019/02/10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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