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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0月28日-11月3日)
发布时间:2019-11-06 10:28:00

NO.1

国办: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王绍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叶威介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为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即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方面,确保供应商无障碍公平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今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如果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王绍双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质疑供应商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NO.2

司法部发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11月2日,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stzfsstl@chinalaw.gov.cn

NO.3

山东:发布政府采购流程业务指导简图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政府采购流程业务指导简图。政府采购9个流程简图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6种法定方式组织实施流程简图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选择、质疑答复、投诉处理操作3种流程简图。9个操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汇总融合到一张简图,便于当事人“按图索骥”规范组织采购活动。各流程图从预算安排、需求确定、公告发布、评审小组成立、供应商确定、特殊情况处理、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展示全流程组织执行过程,质疑与投诉处理流程图从供应商提出质疑开始、到质疑答复、投诉发起、投诉审核、事前调解、投诉处理、行政复议等各环节进行了梳理,便于当事人一看就懂、一用就会。

NO.4

湖北: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共涉及60项内容

10月31日从湖北省财政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60条禁止事项。湖北省的负面清单适用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各方当事人,相比于其他省的负面清单,新增了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面清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过程,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等六个方面,列出39项负面清单,包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等。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出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泄露秘密等6项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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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支持应向“四化”中小企业倾斜

从内蒙古人大网站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需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信用等为主要担保品的担保融资。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确因结算方式需要等原因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另外,《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取预算预留、简化程序、评审优惠等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倾斜。采购方采取中小企业自我申明企业类型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类型证明。

NO.6

福建公布政采公平竞争“排阻”成绩单

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公布该省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共发现46个问题,有关部门已按照规定进行纠正整改。

据了解,福建省财政厅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省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工作。根据《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情况表》,此次发现并已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主要涉及38号文中明确要求清理的10类重点问题中的5类,其中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清理纠正事项3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规定和做法,清理纠正事项18件。“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和做法,清理纠正事项2件。“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和做法,清理纠正事项1件。“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的规定和做法,清理纠正事项共22件。

上述问题均已清理纠正到位。福建省财政厅还强调,后续如发现福建省政府采购领域存在38号文要求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请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反映检举。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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