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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两项收费被取消 两项收费被放开
发布时间:2019-09-02 08:52:00

近日从山西省发改委传来消息,9月1日起,我省将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据了解,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取消放开部分收费,缩减政府定价范围

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取消“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前期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不得向中标人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6号)、《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同时废止。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收费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4号)、《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6号)同时废止。

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

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本次调整缩减后的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为:

交通服务收费包括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拖车费、吊车费)及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旅客基本服务收费)等项目;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及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项目;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包括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煤炭(焦炭)交易服务费)、公证服务收费(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住房物业管理费(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等项目与子项目。

我省将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

(来源: 山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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