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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提示清单
序号 | 项目分类 | 具体类型 |
1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2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3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4 | 国家融资项目 |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资金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5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应当进行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应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提示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说明 | 备注 |
1 | 项目批准 |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备案手续的,已经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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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采用电子招标的,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4.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采用资格后审的,将不进行第2-5项程序。 |
3 |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1.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2.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4 | 资格预审 | 1.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 |
5 | 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1.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
6 |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采用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4.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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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售招标文件 |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5.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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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终止招标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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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标 | 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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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建评标委员会 |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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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评标 | 1.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4.采用电子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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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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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标结果公示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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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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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订立书面合同 |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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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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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全文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