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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实践与展望——李小林
发布时间:2019-03-04 09:51:00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采购背景

  第二部分:电子招标采购制度框架

  第三部分:电子招标采购实践成果

  第四部分: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趋势


  一、电子招标采购背景

  招标采购行业第一代人生梦想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以及《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实践,奋斗了20个春秋。现在又适逢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入推进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启动了《招标投标法》全面修法工作,招标采购行业各界奋斗积累了丰硕的实践成效、经验体会、教训建议、心声期待,渴望与政府、行业以及同仁畅享交流,共享共识,协力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在进一步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新征程上获得创新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活力。

  借此机会,我想谈谈“互联网+”招标采购。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突破传统经济体制束缚,率先试点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交易机制。招标投标制度为建立和维护开放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交易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成效,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受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以及依赖碎片、静态、封闭和失真的纸质方式存储和传递市场交易信息,导致市场交易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难以动态鉴别、客观评价、聚合监督和自律约束全国范围跨行业、跨地区流动的市场主体的真实身份、业绩能力和行为信用,且无法一体联动和动态激励惩戒,与此直接相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失误失实、弄虚作假、封闭保护、违法违规以及投诉举报事件始终难以遏制与消除。统一规范招标采购市场交易秩序与满足项目专业个性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没有找到有效解决方案。因此,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纸质传递信息方式显然无法适应全国一体开放、公平竞争、诚信履约和公开监督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更无法满足招标采购项目专业化与个性化的本源属性需求。这是招标投标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主要原因。

  实践证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制度必然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以及市场信息一体共享体系的系统改革与创新发展。这就是我国二十世纪90年代初启动探索实践电子招标投标,以及当前大力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行动,启动修订《招标投标法》,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主要背景和动因。

  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实践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招标采购交易程序开始局部应用电子信息化。90年代中期开始至2012年,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托建设工程集中招标发包交易场所先后开设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建设潜在投标人信息库和评标专家信息库;大型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交易局部环节开始探索运用电子信息化,建设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网站。90年代末,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为相关领域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络媒介并相继投入运行。

  第二阶段,政府制定规范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启动建设全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网络。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八个部门正式发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第20号令)。电子招标采购从此进入快速规范发展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崭新阶段。《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国招标采购实践基础和发展需求,首次整体设计确立并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网络架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等三大平台的服务功能定位、平台互联技术标准、数据交互共享规范、系统检测认证制度,以及各方协同完成电子交易全流程的权利责任规则。同时,确立了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方向。此后,地方公共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央企业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均获得了快速和规范地发展。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同推动招标采购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开启了新征程。


  二、电子招标采购制度框架

  我国现行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设计确立并据此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1999】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规范各类主体招标采购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第613号令),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依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具体交易行为作出了实施性规定,并首次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3、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27日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16号令)。调整修改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第3号令),提高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金额标准。同时,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缩减了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七个部门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第20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整体设计确立了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互联网络架构,制定了各类平台建设运营、对接互联、数据交互共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基本程序规则、各方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等制度体系。

  5、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于2015年8月4日,印发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国认证联【2015】53号)。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行检测认证的依据、目的,检测认证的概念、范围、主要程序、内容方式以及相关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已有130多个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了检测认证。

  6、国务院于2015年7月1日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为转变行政监督职能和创新数字化监督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

  7、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提出了以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基础,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同时推动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专业化建设运营)以及行政监督系统的工作方案与目标。据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于2016年8月1日联合制定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39号令)。《办法》要求通过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互联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一体聚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资源,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在线透明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实现路径。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于2017年2月23日,联合印发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全面规划和协同各行业和地方深入推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行动方案。分三年建立完善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数据标准、建设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类平台网络,市场信息一体互联共享,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等行动目标,并明确了以下主要任务。

  一是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和专业的电子招标采购需求,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和专业化交易;

  二是加快建设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行体系,不断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公共服务网络体系以及全国一体共享市场招标采购交易大数据;

  三是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管,向事中事后、在线协同监管方式转变,实现行政和社会公众协同数字化在线监督。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交易的电子化。

  9、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23日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和调整了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第4号令)和“三报一网”媒介的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在项目所在地31个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同时交互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三、电子招标采购实践成果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发展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同推进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经过20多年市场实践,目前已经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就。全国初步建成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络,基本实现了市场交易信息开放流动、动态聚合和一体共享体系。有力打破了市场条块分割的行政和技术壁垒,激发了市场要素开放流动与公平竞争的活力;有效降低了市场采购交易成本,提高了采购交易绩效,促进了企业供应链管理持续优化;为充分发挥和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对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招标采购项目个性化、专业化的需求及其精准匹配市场资源要素的价值;为政府落实“放管服”,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并协同社会公众推行数字化立体动态监督市场交易秩序,有效遏制违法腐败和失信交易行为,依法规范市场公平竞争和诚信自律交易秩序,创建了招标采购行业绿色发展的有机生态系统。

  招标采购全行业通过创新试点先行、典型示范引领、总结创新成果,全面推广和优化发展电子招标采购。201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实施了电子招标采购创新试点方案,部署了9个城市的政府综合监管服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选择了43个企业电子交易平台。共同推进实施招标采购电子化全流程交易、网络大数据公共服务以及政府电子化综合监管的试点实践,取得了可喜的创新典型成果。

  2015年7月30日和2018年1月15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北京分别主办了中国第一届电子招标采购高峰论坛与第二届“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莅临论坛指导并作了主旨发言;招标投标企业和交易服务单位、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研发单位、行业专家学者等代表共同总结交流和见证了电子招标采购创新实践成果,共同响应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并探讨未来发展目标和路径。


▲协同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启动仪式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建设成果

  截止2018年底,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各类平台大约有2000多个,覆盖了31个省区和24个行业。按照制度要求,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架构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省市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共计360个已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互联对接,并按规定要求累计交互共享数据3094.4万集。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三大平台实现了招标采购电子全流程交易服务,数据交互共享公共服务和行政在线监督服务等网络专业服务功能的第一次分工和协同(如下图)。

  (1)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市场交易主体的需求,使用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的信息技术智能化载体。电子交易平台可由各类主体依据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运营,开放对接与公平竞争,应当与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监督平台分离互联,协同运行。

  电子交易平台是为非标非现成单件性项目通过招标竞争和科学评价,一次性优化配置资源要素以及定制技术经济与合同管理专业解决方案的信息技术智能化载体。这与仅仅对接和共享资源供需信息的电子商城平台有着重大差别,两平台各有运用领域,相互不可能替代。因此,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市场化竞争和专业化服务的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不能建成仅仅完成法律流程的统一简单模式。一个电子交易平台可以集成多个专业交易功能模块。

  传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网络服务功能目前仍然存在许多低效缺陷亟待解决并需要寻求网络功能第二次分工与优化升级。市场交易主体目前仍然需要面对无数没有直联的电子交易平台,尚没有统一的网络节点入口以及一次持久互联各类平台的通道,没有自己制作信息的专业交易工具,仍然需要使用各种方式与各类平台重复进行一次性信息关联,依赖各种线下介质进行二次搬运、输录、上传和储存信息;又需要高成本使用维护一连串互不通用的物理介质证书(包括CA)证明身份,甚至需要奔波现场刷脸和开标。同时,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功能定位分工不清晰,无法满足专业化、个性化需求和高效率协同服务。

  传统电子招标采购交易信息平台缺陷


  因此,电子交易平台首先需要转变服务理念和定位,迫切需要从围绕政府管理为中心转变为围绕交易主体为中心。受互联网络平台运营与内容制作分离运营规律的启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实践中,正在探索电子交易专业模块组件从电子交易平台绑定关联中逐步细化分离出来,使专业交易组件向市场化产品竞争,并为交易主体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定制的专业交易工具发展,从而实现交易网络服务功能的第二次精细化分工和协同。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使用标准操作运行系统基础软件和数据接口标准,兼容不同机构研发并具有功能差异的专业交易工具。专业交易工具应按照电子交易平台标准操作运行系统要求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招标采购人与投标人的个性需求分类定制研发。交易主体可以按照交易平台、交易项目以及自身个性需求自主选择和定制专业交易工具。专业交易工具通过一次连接公共服务平台延伸建设的立体互联生态站点(见下图)可以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网络互联的任何电子交易平台对接交互交易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服务功能第二次专业分工与协同


  专业交易工具主要定位于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制作信息产品服务功能。招标采购主体使用招标采购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制作等专业交易工具,按照项目专业个性需求制作与接送招标采购内容信息产品,并完成电子交易全流程工作;投标主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合成等专业交易工具,按照自身资源及其专业能力水平制作与接送投标响应内容信息产品。专业交易工具分离后,电子交易平台主要定位于集成、展示、存储交易程序及其交易文件的服务功能,弱化其行业性、专业性和个体性服务差异。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交易服务功能第二次精细化分工和协同,适应了招标采购主体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配置专业交易工具投资金额小、使用流动便捷、信息个性定制的实际需求,且招标采购主体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必要每个去投资建设电子交易平台;同时,政府部门原来已经主导建设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放心保留交易集成、存储与展示服务的基本定位,从而与市场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电子交易平台之间的矛盾得以逐步化解。

  (2)公共服务平台。政府主导建设运营,依托互联网建设跨行业、跨地区对接互联电子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全国一体开放互联和立体聚合共享市场交易大数据的网络枢纽,以及在线协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的信息通道。国家、省和市级政府投资或者联合社会资本,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三级或者二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应当遵循“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基本服务定位。建设提供交易系统平台立体互联公共网络通道、制定供给交易系统网络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交互共享市场大数据以及招标采购专业知识。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一是要助力建设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网络,以及招标采购项目交易信息和市场主体能力信用信息一体聚合与立体共享体系,支持建立招标采购市场一体开放和公平竞争交易机制,实现全网行政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立体协同,聚合监督约束违法失信交易行为,这是公共招标采购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国家要求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核心就是要立足于公共服务定位,依托各层级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平台),互联对接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平台)或者交易服务工具,实现政府与社会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并立体协同监督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二是要全方位支持电子交易平台和专业交易服务工具实现市场化竞争和专业化、个性化交易服务,保障招标采购项目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专业化、个性化、精准化,以及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价值目标。这是招标采购自然属性的本质要求。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按地区和行业区域条块分割对应,建成交易服务功能简单同质的电子交易平台,从而忽视和遏制电子交易平台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本质需求。

  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一期项目合计12类40个公共服务产品于2016年6月建成并相继投入市场运行。截至2018年底,各对接平台历史累计交互市场交易数据3094.4万集。其中2018年,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合计230.23万集。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产品已经获得了市场的广泛接受和运用。

  (3)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或者专用监督工具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道连接相关电子交易平台并开设网络监督窗口,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永久记录留痕和交互存储的市场交易数据以及智能分析工具,为相关行政部门转变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方式,对职责范围内相应招标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履行数字化在线监督,接受交易投诉举报,下达监督处罚指令等提供相应技术和数据服务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或者专用监督工具,可以由监督部门自行建设运行,或者委托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定制建设并提供运行服务。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监督平台并在线推行数字化监督的进程,明显滞后且影响了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交易服务发展的需求。为此,迫切需要地方和行业政府部门加快推行数字化监督方式,并依托推行数字化监督的契机,有效推进政府转变监管职能。

  为了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电子招标采购行业迫切需要加快优化提升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网络服务功能以及全国一体开放流动、立体聚合共享和个性使用市场大数据的公共服务效能和质量。需要通过建设公共服务网络立体互联生态站点,互联对接市场化专业化电子交易平台和专业交易工具的网络服务体系,同步推进电子交易平台与专业交易工具网络服务功能的第二次分工与协同。市场交易主体使用专业交易工具,可以自行制作并立体双向交互交易数据产品,同时选择一个公共服务网络互连生态站点,可以一次接入网络并联通各个交易平台节点。招标采购交易信息通过专业交易工具可以交互至招标采购人选择的任一互联电子交易平台集成、公布和存储;依法应当公开的招标采购公告公示信息应当同步交互至国家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存储和发布。

  同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网络需要加快市场交易主体数字身份证植入网络并实现全网持续共享的试点实践,结合运用个人手机移动扫码、脸谱、指纹识别等信息技术识别操作员身份与动作,以此破解市场交易主体必须高成本购买维护多个不能互用并必需依赖线下物理介质的差异化CA证书的难题以及交易员必须到达现场刷脸开标等交易障碍。

  2、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成果

  我国招标采购市场规模庞大。2018年GDP为90030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大约为635636亿元。其中,国有投资40%约25.43万亿,民营投资60%约38.13万亿。按照建设工程可以招标采购比例估算,2018年工程招标采购交易额约有21.0万亿元。包括各类国有与混合企业、民营企业投资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尚未包括医药、科技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性以及其他自愿招标采购。

  2018年,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对接的三类电子交易平台360个,比2017年增长了29.17%,合计交互完成电子招标采购交易规模30418.25亿元,比2017年增加了150.79%,大约达到全国招标采购交易总规模的14.5%。其中,全流程电子交易比例最高的城市达到93%,最低的城市还不足3%,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按照三类交易平台分析2018年完成电子招标采购交易金额:

  (1)地方电子交易平台对接160个,交互电子招标金额18257.33亿元(占60.02%);

  (2)中央国有企业电子交易平台62个,交互电子招标金额1877.87亿元(占6.17%);

  (3)市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138个,交互电子招标金额997.1亿元(占3.28%);

  (4)独立专业工具合计交互电子招标采购金额9285.95亿元(占30.53%)。

  主要行业统计分析完成电子招标采购交易金额:房屋市政16799.11亿元(55.23%),公路3003.1亿元(9.87%),能源电力2338.48亿元(7.69%),水利水电1083.29亿元(3.56%),铁路564.6亿元(1.86%)


  四、“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按照我国建设共享经济和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同指导和推进下,招标采购全行业将持续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2019年是实现依法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专业化交易全覆盖的最后攻坚阶段。然而,“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深度融合对改革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和促进行业服务转型发展的深远影响只是刚刚开始。

  “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创建了全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互联网络以及全程记录、永久追溯、动态聚合、一体共享市场交易大数据服务体系,必将有力冲破行政和技术分割保护壁垒,有效支持市场要素开放流动、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确立市场主体交易法律责任地位,客观评价和激励规范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有效支持招标采购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满足项目专业化、个性化需求及其精准匹配市场资源要素;同时,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立体协同与永久追溯监督,以此有效遏制和消除弄虚作假以及违法交易的机会空间,提高市场交易主体城信自律约束,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交易秩序。

  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当前在招标采购服务行业的广泛运用和融合发展,必将深入推进和优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专业化、个性化、精准化和规范化发展,有效提升电子化交易的可靠度、公信度、安全度以及市场服务价值,促进创建市场要素开放流动、公平竞争、依法交易、优化配置、诚信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及其市场营商环境。

  1、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制度供给结构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交易实时记录、一体互联、动态交互、永久追溯、公开共享的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必将有效促进建立和实施招标投标刚性法律政策、行业指导标准规范和市场自主约定规则三个层次立体协同,动态互补,共同满足共性刚性交易规则与个性柔性交易需求的交易制度体系。据此制度架构,有关招标投标交易和监督规则、市场交易信息共享服务规则,以及市场交易主体能力信用评价标准等应由政府和行业组织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分类分项主要防止底线错误的通用交易操作指导性规则和示范文本,弱化其强制刚性的行政要求,留给市场主体按项目个性专业需求,自主精准约定个性交易条件的空间。同时,所有具体交易规则应当留有适时调整完善的余地。由此,可以改变传统招标采购交易单纯依赖刚性、原则、滞后以及越位过细的行政监管规则不适应交易实践,同时项目采购交易操作实践存在个性差异、具细复杂、无法准确适用相应行政监管规则的状况。这也是交易争议纠纷不断漫延,行政监管及其裁决处置压力超负的主要原因。然而,“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深度融合对改革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和促进行业服务转型发展的深远影响只是刚刚开始。值此,我们可以作一些预估展望,供行业关注者参考。

  2、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创新交易监督方式的趋势已经形成。建立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交易实时记录、一体互联、动态交互、永久追溯、公开共享大数据智能化服务系统,政府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创建与社会公众立体协同,并与市场主体交易有清晰边界,创新运用交易行为记录,大数据分析以及智能监督工具,实现事中事后数字化依法监督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从而可以取代层层条块分割、静态封闭和冲突的行政监管文件,以及主观随意判定的前置审批监管方式,以此有效防范腐败交易和非法越位干预行为,回归和维护市场主体依法自主交易的权利。

  3、市场主体回归确立依法公平竞争交易的权利责任定位已成全社会共识。在政府转变招标采购监管职能和方式,以及规范实行电子化全流程交易并记录、存储、交互和公开发布有关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题下,招标采购主体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招标采购项目特性需求以及市场竞争状况,依法自主和科学选择使用合适的招标采购方式、评价方式,以及确定成交对象。在“互联网十“招标采购条件下,有条件规范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同样能够有效发挥市场公开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功能作用。

  在确立招标采购主体的交易权利与责任约束,以及规范共享专家资源的条件下,可以改革目前评审专家选聘产生方式和专家的权利义务责任定位,以及评审分工协同方式,逐步分类分步实行网络远程异地集中评审和分散评审办法。

  通过建立完善全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互联网络交易服务功能,推进电子交易平台与专业交易工具实现第二次网络功能的精细分工和协同服务。市场交易主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互联网络上可以配置专属用户节点,并植入和共享网络交易主体数字身份证书及相应功能;市场采购主体可以按标准自行建设运营或者自主选择专业匹配的市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以及个性化、专业化分类交易工具。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己的专业交易工具可以无缝对接自己企业的信息资源和管理要求,同时按照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以及电子交易平台的数据标准接口,便捷、个性与高效制作交易信息产品,并通过公共网络立体互联站点交互至电子交易平台。

  在全面实现电子招标采购的基础上,传统政府包揽招标采购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管的粗放低效模式,以致招标采购主体缺乏依法自主交易权利和责任,无法满足采购项目个性和专业需求的状况,有望获得逐步有效改观。

  4、深入优化市场资源要素结构及其组织管理方式。招标采购全面实现电子化全流程交易,精准匹配供需资源要素、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提高采购交易效率、满足专业化和个性化采购交易需求,提升企业供应链全过程或工程建设全过程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采购价值水平。持续推进招标采购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全行业在市场一体开放与公平竞争中转型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李小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高级专业顾问)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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