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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一个采购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实践中,如何判定一个采购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其核心在于其采购行为是否属于该法律调整范围。
1.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两法实施条例均表述为“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什么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择,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项目采购的价格分设置没有硬性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价格分权重。
2.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资格审查、联合体、邀请招标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供应商救济制度、合同公开、当事人法律责任等有着与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不同的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掌握两法区别,正确适用法律。
通过财政部的信息公告可以看出,近年来,财政部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以及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程序、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引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注意。
(本文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